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8〕4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8年8月3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0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郑州**路**号,现住胶州市**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18日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因开犯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9日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015年9月8日执行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8年6月2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5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村**号,现住胶州市**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5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村**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5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江某甲、江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租用曹某甲的厂房,在曹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设赌场并组织多次赌博,被告人江某甲、刘某某负责看庄抽头,被告人江某乙负责望风,从中获利。
2017年5月31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四人再次组织傅某某、张某乙、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曹某甲厂房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赌资31300元、赌具麻将40个、铁皮箱两个、桌子一张;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借贷记账本一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曹某甲、曹某乙、李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江某甲、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某、江某甲帮助其看庄,被告人江某乙帮助其望风,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江某甲、江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秀
2018年12月29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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