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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8〕1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村**队**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街道**街,现住合肥市瑶海区**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袁某甲、袁某乙、刘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4月3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6日16时许,肥东县公安局民警在撮镇镇“**”酒店查获有人聚众赌博,现场查获赌资45320元,水箱一个(内有900元),该赌场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等人开设,袁某乙负责看水箱、收水钱。经查,上述被告人于2017年10月中下旬,在肥东县**镇一带聚众赌博,从中抽头牟利,非法获利共计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牌九、水箱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等;3.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袁某乙、袁某甲、刘某某、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袁某乙、袁某甲、刘某某、袁某乙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18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袁某乙、袁某甲、刘某某、袁某丙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4册;

牌九、水箱等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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