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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七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蚌埠市**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4********,汉族,文盲,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77********,汉族,文盲,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9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9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郭某某、张某乙四人在温岭市城北街道**桥旁的河里,投放“甲氰菊酯”农药进行捕捞作业,共计捕捞河虾约一斤多。

2、2020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四人在温岭市城北街道**桥旁的河里,投放“甲氰菊酯”农药进行捕捞作业,共计捕捞河虾约一斤多。

上述河道属于国家所有的河道,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郭某某、张某丙捕捞期间属禁渔期,禁止除手竿垂钓外的一切捕捞行为。经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认定,该捕捞方式为国家明文禁止的禁用方式。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郭某某均于2020年4月2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来到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已赔偿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敌杀死1盒、网兜2个、塑料桶1个;2.书证:人口信息、证明、前科材料、温岭市人民政府文件、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出具的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人张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郭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郭某某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安娜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158******);被告人刘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30******);被告人张某乙现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152*******);被告人张某丙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37******);被告人郭某某现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177*******);

2、敌杀死壹盒、网兜贰个、塑料桶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渔业资源赔偿磋商协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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