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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等三人盗窃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住滨州市滨城区**镇**村**号,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5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住滨州市沾化区**镇**村**号。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无棣县**乡**路**号**号。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预谋盗窃滨城区黄河**路、渤海**路**小区西门“**”超市内代收的快递包裹,后二人将快递员陈某某放在该超市内的一件快递包裹盗走,内有一条价值69元阿迪达斯运动裤。

2、2019年1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预谋盗窃滨城区黄河**路、渤海**路**小区西门“**”超市内代收的快递包裹,后二人将快递员陈某某放在该超市内的一件快递包裹盗走,内有一件价值275元的白色羽绒服。

3、2019年1月1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预谋盗窃滨城区黄河**路、渤海**路**小区西门“**”超市内代收的快递包裹,后其将快递员陈某某放在该超市内的一件快递包裹盗走,内有一束鲜花。
     4、2019年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姚某某、张某某预谋盗窃滨城区黄河**路、渤海**路**小区西门“**”超市内代收的快递包裹,后三人将快递员崔某某放在该超市内的一件快递包裹盗走,内有一台价值2690元的戴森牌吸尘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订单截图等书证;2、视听资料;3、辨认笔录;4、证人丁某某、平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崔某某、陈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盗窃4次,价值3034元;被告人刘某某盗窃3次,价值3034元;被告人姚某某盗窃1次,价值2690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燕平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住滨城区**镇**村,联系电话150543****;被告人刘**住滨州市沾化区**镇**村,联系电话1876962****;被告人姚**住无棣县**乡**路**号**号,联系电话1595434****。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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