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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汉族,中专在读,郑州**中等专科学校学生郑州**中等专科学校8号宿舍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8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8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预谋后,步行至许昌市魏都区**街**家属院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歌诗图轿车车门拉开后进入车内,盗走车内现金350元及两盒中华烟(价值90元),后二被告人分肥。 

2.2020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预谋后,步行至许昌市魏都区兴华路**家园*栋楼下,从被害人许某某的白色宝马轿车未关闭的车窗玻璃口处进入车内,将车内的现金4800元及三盒小苏烟(价值66元)盗走后二人分肥。

3.202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预谋后,步行至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号楼*号车库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白色本田车车门拉开后,进入车内,盗走车内现金1700元及五盒黄帝豪烟(价值55元),后二被告人分肥。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代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三名被害人对张某某和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赃款、赃物等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4.陈某某等三名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辨认、搜查等笔录;7.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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