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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济南市章某区**镇**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原山东省章某**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保安,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原山东省章某**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保安,2019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某,采取车辆不开出门证但刘某某为其放行的方式,盗窃废旧钢材共计1.1吨。经鉴定,该废旧不锈钢材被盗窃时价值人民币12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苟金曼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1306500****)、刘某某(1566831****)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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