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8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路**街坊。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58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其母亲刘某某在三门峡市**路**购物时,将被害人徐某某放置在玩具区促销台上的黑色手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5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加油卡等物。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损失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微信截图、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至7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常 宁
检 察 员:杨 燕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路**街坊,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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