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南**街**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西**排**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8年12月到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指使、伙同其雇佣的货车司机孙某某、韩某某、薛某某、李某某,利用被害人杨某甲雇用其驾驶车牌号为冀G3****的德龙牌红色货车往唐山运输废铁的机会,在运输废铁过程中,先后25次将其运输的废铁盗卖给宣化区**镇**村**废旧物资回收店,每次盗卖废铁所得赃款由该回收店经营人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张某某共计得赃款7917元。
在2018年11月到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被害人杨某甲雇用其驾驶车牌号为冀GG****的德龙牌红色货车往唐山运输废铁的机会,在运输废铁过程中,先后9次将其运输的废铁盗卖给宣化区**镇**村**废旧物资回收店,每次盗卖废铁所得赃款由该回收店经营人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某,刘某某共计得赃款30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供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陈述;于某某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刑事谅解书;办案说明、证明;行车本、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及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运输途中盗窃取货主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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