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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时许,刘某乙在孟州市会昌路“老味道袁记菠菜面”饭店门前捡到一部手机,交给被告人刘某甲,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刘某甲采取加油和套取现金的方式,用被害人冯某某丢失手机的微信和支付宝消费2554元,所得现金用于还信用卡和支付宝备用金。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系共同犯罪;张某某、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霞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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