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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玩忽职守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刑诉〔2018〕7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5********,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 2007年03月份被新蔡县棠村镇人民政府聘任为**镇敬老院工作人员至今,住河南省新蔡县******庄。于2018年10月23日被中共新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2月07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3********,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2008年10月份至今担任被新蔡县**镇敬老院院长,新蔡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住河南省新蔡县**镇乡政府家属院。于2018年09月13日被中共新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2月07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1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1月29日10时许,新蔡县**镇敬老院五保户赵某某要出门捡破烂,被敬老院当时值班人员被告人张某某拦着,因天下着小雪,赵某某执意要出门,被告人张某某当时没有向领导报告,然后被告人张某某就独自一人出门后未归。2016年03月10日左右,附近村民在敬老院对面的水沟里发现赵某某的尸体。

被告人张某某在看护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当天天气不好下着小雪的情况下,仍放赵某某单独外出,且没有在第一时间将赵某某单独外出的情况向领导汇报;被告人刘某某在敬老院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院民的安全工作布置和落实上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后果,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工作中玩忽职守,棠村镇敬老院发生五保户赵某某外出后非正常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新蔡县农村五保户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任职证明、中共新蔡县纪委处分决定、协议书、领款条等;

2、证人梅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在新蔡县棠村镇敬老院任职期间,在五保户集中供养看护、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蔡县棠村镇敬老院发生五保户赵某某外出后非正常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武   宁    

                                    助理检察员: 韩   伟

                                  二0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庄家中;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镇乡政府家属院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75页,补充材料二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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