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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居委会**组,住襄阳市樊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济南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从刘某某等处购买大量含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拨打购买的公民个人手机号码,打电话拉客户注册推广的平台(俗称“拉新”、“引流”)。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租住襄州区民发汇景园2栋2单元1001室成立工作室,通过58同城等方式招募褚翱翔、陈某某等人为员工,拨打从刘某某处购买的公民个人手机号码,打电话向客户推广加入星际、金富金融贷款平台,2020年7月13日,该工作室被公安机关查获,从张某某工作室等处查获电脑、手机等物品。7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案,查获刘某某持有的手机、U盘等物品。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某持有的手机、U盘中鉴定出含有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含有手机号码的记录有192283条,其中含有身份证号的记录50737条;从张某某持有的电脑、手机中鉴定出含有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含有手机号码的记录有404047条,其中含有身份证号的记录4378条。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等物证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微信聊天、转账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50000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林

                               检察官助理:常晶晶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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