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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使用假币案)_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福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福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涉嫌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二人在瓮安县商量到福泉市使用假币,当日15时许,刘某甲驾驶其牌照为贵A****C荣威轿车载张某甲到福泉市内,当日15时40分许,二人进入到福泉市中医院后门对面的温馨足疗店内,张某甲假装打电话,刘某甲在一旁洗脚做掩护,张某甲以其驾驶员急需微信转账支付加油费用80****,用800元假币向足疗店服务员刘某乙换取800元微信****。

所得赃款除200元用于加油外其余平分,每人300元。

2、2019年1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二人在瓮安县再次商量到福泉市使用假币,当日13时21许,刘某甲驾驶其牌照为贵A****C荣威轿车载张某甲到福泉市内,当日14时30分许,二人以洗脚为由,进入到福泉市金星小区舒鑫足疗程内,之后刘某甲在一旁假装洗脚做掩护,张某甲称其驾驶员的货车轮胎坏了,以急需微信转账支付轮胎费用300****,用3100元假币向足疗店服务员朱某某换取3050元微信****。所得赃款中330元用于加油和过路费,张某甲分得赃款1350元,刘某甲分得赃款1370元。

3、2019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二人从瓮安县到福泉市使用假币,当日21时20分,刘某甲驾驶其牌照为贵A****C荣威轿车载张某甲到福泉市内,当日22时30分许,二人以洗脚为名,进入到福泉市洒金北路浴足港湾足疗店内,之后张某甲在一旁洗脚做掩护,刘某甲以其兄弟在包谷山(赌博)上输钱了,急需微信转账270****,使用2700元假币换取了张某乙2700元微信****。所得赃款中255元用于加油,张某甲分得赃款1095元,刘某甲分得赃款1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某甲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截图、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罗某某、叶某某、吴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朱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刘某甲二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假币66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荣章

检察官助理:罗丽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8085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诉讼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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