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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某某、卢某某、郭某某、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0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25日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普集镇**村,住山东省章丘市普集镇**社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25日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镇**村。2018年9月份,因涉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山东省章丘市公安局官庄镇派出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5日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工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相公庄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5日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食品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社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5日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荆紫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为了得到高额返利,以办理贷款为由,介绍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卢某某到济南市**广场一公司内,由公司业务员组织黄某某、郭某某、卢某某分别注册了两个公司、办理了两个对公账户,该公司给几人报销了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司注册信息、营业执照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为获得高额返利,积极组织他人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六张;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卢某某无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经营资金的情况下,以登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并持该营业执照办理对公账户,尔后将上述营业执照、银行卡、U盾等提供给他人,公司为三人报销了路费,其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郭某某、卢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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