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冯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7********,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农历2017年冬)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雇佣赵某甲、苟某甲、冯某甲为赌博场放哨,雇佣刘某甲、王某甲接送参赌人员,在**镇**村赵某甲家中、**镇**村冯某乙家院子、**镇**村**山一荒院内、**镇河湾边上的一个帐篷多次组织苟某乙、武某甲、王某乙(外号:某某甲)、吕某某(外号:某某乙)、刘某乙(外号:某某丙)、白某某(外号:某某丁)、冯某甲、高某甲(外号:某某戊)、宋某某(外号:某某己)等人参与“摇碗子押单双”形式的赌博,张某某在赌博场“坐庄摇碗子”并抽头渔利;被告人冯某某在赌博场中以“放贷款”的形式为赌博提供资金累计4万余元。
2018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镇**村山顶的帐篷内组织冯某丙、冯某丁、张某甲等人参与以“摇碗子押单双”形式的赌博场,张某某在赌博场“坐庄摇碗子”并抽头渔利。
2018年1月(农历2017年冬),被告人张某某在**镇郝某甲家老院内组织冯某丙、高某乙、王某乙等人参与“摇碗子押单双”和“麻将推饼子”形式的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某支付郝某甲场地费和放哨费共计700元人民币。
2017年某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雇佣苟某甲为赌博场放哨,雇佣王某甲接送参赌人员,在**镇**山的一帐篷内组织宋某某(外号:某某己)、姜某某、武某甲、高某甲、李某某等人参与以“摇碗子押单双”形式的赌博场,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5年冬至2017年冬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雇佣郝某甲为赌博场放哨,在**镇**果园内王某丙看护的活动板房内组织冯某丙、郝某乙、张某甲、郝某丙、高某乙、柴某某、蔡某某、王某乙等人参与“摇碗子押单双”和“麻将推饼子”形式的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某支付王某丙500元场地费。
2017年1月到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镇**村王某丁家里组织郝某丁、柴某某、杨某某、姜某某等人参与“摇碗子押单双”形式的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5年左右的冬天,被告人张某某在**镇**山上一院内组织张某乙、冯某丁、冯某丙、贾某某等人参与“摇碗子押单双”和“麻将推饼子”形式的赌博场,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5年至2016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雇佣刘某甲接送参赌人员,在**镇**村武某乙(已去世)家里多次组织王某乙、冯某丙、苟某乙、高某甲等人参与“摇碗子押单双”形式的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5年冬天,被告人张某某在**镇**村一户人家组织杨某某、张某丙(外号:某某庚,已去世)参与以“摇碗子押单双”形式的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4年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镇一果窖内组织高某丙、赵某乙(已去世)等人参与“摇碗子押单双”形式的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2年至2015年冬天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镇街道附近的一户人家组织徐某某、张某乙、郭某某(外号:某某辛,已去世)等人参与“摇碗子押单双”的赌博,张某某在赌博场“坐庄摇碗子”并抽头渔利。
2011年或2012年冬天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雇佣赵某甲为赌博场放哨,在**镇**村梁某某家中组织苟某乙等人参与“摇碗子押单双”形式的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是赌博犯罪行为共犯,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长兵
检察官助理:靳娟娟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冯某某现 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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