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庄**号**室。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庄**号**室。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庄**号**室。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8 月23 日20 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上马酒店门前马路边,因遛狗时道路通行问题与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发生争吵,并用拳脚对张某丁、张某丙进行殴打,随后赶到的被告人张某乙用拳脚对张某丁进行殴打。被害人张某丁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鼻损伤,2.鼻骨骨折,3.鼻中隔偏曲,4.鼻中隔骨折,5.眼损伤,6.多处损伤;被害人张某丙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鼻损伤,2、软组织损伤,3、狗咬伤,4.过敏性鼻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丁、张某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丁、张某丙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被致伤的照片;2.书证:病例、医院收费票据、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例、医院收费票据: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张某戊、张某己、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丁、张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分析报告;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艳、张丽
2019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冯某某、张某乙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4册(内附光盘1张),起诉书14份,量刑建议书6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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