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3时许至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分别驾驶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来到成都高新区**乡**村中铁**局机场南延线项目工地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和塑料桶将被害人傅某某等人停放于该处的几辆货车油箱底壳螺丝拧下后盗走箱内柴油,后藏匿于被告人张某某家中。
2020年1月21日23时许至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再次分别驾车来到成都高新区**乡**村中铁**局机场南延线项目工地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桶盗走停放于此处的工程机械油箱内柴油,后以6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各自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成都高新区**乡**村中铁**局机场南延线项目工地内,盗走规格25毫米螺纹钢筋半成品33根,随后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上述钢筋的价格为人民币3519元。
2020年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再次到成都市高新区**乡**村中铁**局机场南延线项目工地内踩点时因形迹可疑被群众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民警从张某某家中查获被盗柴油167.45升。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资阳销售分公司证实2020年1月份0号车用柴油(国VI)单价为6.73元/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盗窃次数、盗窃数额、追赃情况、自首及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现被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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