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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现住河南省**县**镇**村**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6月3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阳市**区,现住安阳市**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8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下午14时许,赵某某(另案处理)在安阳市北关区三官庙附近以谈对象用车为由从李某甲处将李某乙(李某某)名下的一辆现代牌轿车(车牌号豫E*****)借走。当日下午,赵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在安阳县吕村镇吕村集兴隆客栈宾馆内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被告人张某某,当日下午赵某某将抵押款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赵某某退还豫E*****牌现代轿车,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2020年4月13日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E*****现代牌轿车价值9771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供述;(2)同案犯赵某某供述;(3)证人证言;(4)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到案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仍予以抵押;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仍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洁

                                   

二0二0年十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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