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冯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某某**镇**庄**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各自在手机上组建一个赌博微信群,招揽参赌人员加入该群后进入“闲来十三水”软件赌博。该赌博活动一局十盘结算一次,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按照大赢家100-249水收5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250-399水收10元,400-600水收15元,600水以上收20元封顶,100水以下免管理费的比例抽取水钱,并利用微信收取赌博人员的赌资后扣除水钱将剩余的钱款转给大赢家。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组建的赌博群共收取赌资1658755.96元,被告人张某某获利43579.48元;被告人冯某某组建的赌博群共收取赌资1125349.73元,被告人冯某某获利14352.17元。

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合伙开设赌场,股份一人一半,在手机上组建一个赌博微信群,招揽参赌人员加入该群后进入“闲来十三水”软件赌博,具体操作模式与2019年2-4月份相同。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3日期间,该赌博群共收取赌资34836.9元,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各获利1000元。

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继续合伙开设赌场,股份一人一半,利用“闲来玩水友汇”软件创建一个俱乐部,该俱乐部使用鲜花作为筹码代替赌资进行结算,1朵鲜花代表1元。每名赌博人员先用微信转账2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购买200朵鲜花后才能进入俱乐部进行十三水赌博。赌博人员随时凭鲜花数量结算赌资。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按照每盘抽取大赢家两朵鲜花作为获利。因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财务工作,每日多领200元工资。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3日期间,该赌场共收取赌资217707.57元,共获利8000元,被告人张某某获利5000元,被告人冯某某获利3000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尤某某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经尤某某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出50000元、被告人冯某某退出20000元暂扣于尤某某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微信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邱某某、吴某甲、杨某某、朱某某、肖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吴某乙、吴某丙、严某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扣押笔录:手机微信检查笔录、扣押被告人张某某50000元、被告人冯某某20000元笔录、证人朱某某、吴某丙、严某乙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微信交易记录、证人黄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单独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赌资共计1658755.96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冯某某单独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赌资共计1125349.73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合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赌资共计252544.47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冯某某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梅

检察官助理:李晓敏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某某**镇**路**号(联系电话:1730****);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某某**镇**庄**号楼**室(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