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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关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吉林省舒兰市某某街。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延长拘留至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关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98********,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某某镇某某街。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延长拘留至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乘车来到承德县下板城镇,在某某小区A区13号楼4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雒某某捷安特ATX850自行车一辆。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33.30元;

2.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乘车来到承德县下板城镇,在某某小区4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美利达牌野狼自行车一辆。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29.76元;

3.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乘车来到承德县下板城镇,在某某小区6号楼4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甲捷安特征途自行车一辆。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37.66元;

4.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乘车来到承德县下板城镇,在某某小区58号楼1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窦某某捷安特ATX777自行车一辆。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31.84元;

5.2019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乘车来到承德县下板城镇,在某某小区A区2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白某某捷安特ATX830自行车一辆。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85.20元;

6.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乘车来到承德县下板城镇,在某某小区C区26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乙捷安特XTC800自行车一辆。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59.96元;

7.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乘车来到承德县下板城镇,在某某小区2期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乙捷安特ATX777自行车一辆。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59.43元;

8.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承德市双桥区,在牛圈子沟某某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于某某捷安特AXT610自行车一辆。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86.16元。

9.2019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乘车来到承德县下板城镇,在某某小区28号楼1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闫某某捷安特XTCSLR自行车一辆。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183.42元;

10.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乘车来到承德县下板城镇,在某某小区39号楼3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杨某乙安特XTC880自行车一辆。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482.05元;

11.2019年10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乘车来到承德县下板城镇,在迎宾路某某小区底商附近盗窃被害人范某某捷安特ATX777自行车一辆。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87.54元;

12.2019年10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乘车来到承德县下板城镇,在文化中心楼下的某某商场附近盗窃被害人乔某某捷安特XTC820自行车一辆。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852.45元;

13.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乘车来到承德县下板城镇,在某某小区A区6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邹某某捷安特ATXSE26自行车一辆。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53.82元;

14.2019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乘车来到承德县下板城镇,在某某小区6号楼车棚内盗窃被害人杜某某帝柏5300自行车一辆。经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49.62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盗窃14起,盗窃金额为人民币37032.21元;被告人关某某共盗窃6起,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970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丽伟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关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液压剪、螺丝刀、剪子、夹剪各1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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