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邵武市**镇**村**号,住邵武市**大厦**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9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武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月11日由邵武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曾用名傅**,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198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邵武市桂林乡桂林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8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9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3日由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傅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下旬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伙同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傅某某在邵武市**路**村**号**室**室内,容留兰某某、罗某某、张某乙、郑某某从事卖淫行为从中赚取抽成谋利。张某甲主要负责望风和招揽嫖客,黄某甲主要负责现场管理和收取嫖资。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容留罗某某和丁某甲从事卖淫嫖娼行为,非法获利人民币60元。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停止和张某甲继续合伙从事容留卖淫,并将负责事项交由被告人傅某某承担,张某甲、黄某甲二人在此期间内,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后被告人张某甲、傅某某二人继续在邵武市**村**号**室**室内容留卖淫女卖淫。2019年11月11日晚,容留兰某某与黄某乙从事卖淫嫖娼行为;容留罗某某与熊某某、陈某某从事卖淫嫖娼行为;容留张某乙与丁某乙、陈某某从事卖淫嫖娼行为;容留郑某某与汪某某从事卖淫嫖娼行为,非法获利320元。
被告人张某甲、傅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2月10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2019年7月6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吴某某(已判决)、洪某某(已判决)在邵武市**酒店,将郑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小罗”(未查实证实姓名)等4名卖淫女介绍给江某某、王某某、邱某某、吴某某等人提供有偿性服务,并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元。后郑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张某乙、兰某某、郑某某、熊某某、黄某乙、王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6、手机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甲在介绍卖淫犯罪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其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霞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在邵武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02496****,被告人傅某某现住在邵武市桂林乡桂林村**号,联系电话1505996****。
2、本案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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