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自然村门牌**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2********,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社区**自然村。被告人王某某因赌博,于2016年1月5日被无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市**镇**社区**自然村**号。被告人俞某某因赌博,于2016年12月2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1********,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系无为市**法人代表,住安徽省无为市**社区**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赌博,于2016年12月1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俞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无为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无为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5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左右,丁某某伙同吴某某、朱某甲(均已判决)在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丁某某家中和**乡**社区**自然村**朱某乙家中以推牌九方式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设有站岗放哨、抽头喊会和接送赌客等人员。经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在该赌场上合伙站正方,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5000余元;被告人俞某某为朱某乙家赌场专门“喊会”收取抽头钱,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为朱某乙家赌场提供车辆并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俞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8日主动投案自首。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已退出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侯某某、朱某甲、吴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俞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俞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俞某某、张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能够主动到案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俞某某、张某某均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各被告人均退出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毓桃
检察官助理:吴成萍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俞某某、张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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