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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侯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末至2019年10月初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前后三次驾驶摩托车,戴帽子、口罩,准备锯弓、袋子、壁纸刀等作案工具,潜入灯塔市**镇**村**选矿厂盗窃。前两次将**选矿厂车间和配电室电柜内的电缆线用锯弓锯断后盗走,第三次在行窃过程中被更夫发现,将已锯断的电缆线和锯弓遗留在现场后逃走,经公安技术部门鉴定:现场遗留的锯弓上检测出张某某的DNA。**选矿厂车间和配电室被盗走电缆线共计一百余米。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600余元。

张某某、候某某前两次盗窃的电缆线用壁纸刀将外皮剥掉后将内部的紫铜材质铜线卖给王某甲(未到案)、王某乙(未到案)夫妻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两次变卖铜线每人分得人民币11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候某某均被抓获归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指认照片等;

2.证人夏某某、武某某等6人的证实;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100米涉案电缆线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 辨认、搜查、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候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二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  宏
    周盼盼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均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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