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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余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中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中某某大涌镇沙栏街二巷13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开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某伙同周某某及化名“生鸡”的男子(均在逃)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路**店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该商店的杨某甲等人发生口角。最后发生打斗,致双方多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及被告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杨某丙、杨某丁的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事后,余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通过家属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2.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陈述;

3.证人杨某戊、钟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物证;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均判处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润燕

检察官助理 陈伟炼

                                   2020426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刀具4把(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4.《认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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