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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4年5月被福清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8月被福清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并被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8月被福清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并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日,林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协商以每克15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张某某让何某某驾车载其先到福清市龙田镇向上家“打死”(另案处理)以每克7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2克毒品(净重1.91克),再到福清市音西街道冠发空中花园7层与林某某进行交易。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张某某在交易毒品,仍提供微信账号给林某某用于收取毒资。后林某某通过微信将毒资人民币3000元转给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并将净重1.8克的甲基苯丙胺上缴到福清市公安局。

2. 2020年07月9日,林某某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3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何某某答应帮忙联系,但未能从上家“世龙”(另案处理)处买到毒品。因未交易成功,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向上家“打死”购买了6克甲基苯胺准备卖给林某某,经与林某某联系,双方约定6克甲基苯丙胺贩人民币9000元。因林某某提出延迟交易,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6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何某某保管。

2020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瞒着被告人张某某,与林某某在福清市龙田镇三村公园交易6克甲基苯丙胺。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并查扣到用于交易的净重6克的甲基苯丙胺。同日14时许,福清市公安局民警在福清市龙江街道苍下村村委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当场从其身上扣押到赠予林某某的3克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记录提取笔录及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二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7.9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二年一个月以上至二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判处二年以上至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剑辉

检察官助理:傅冬凌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现被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65页,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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