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95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31980********,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团风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徐某甲、何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张某丁(已判决)委托杭州啸傲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东阳好搭子平台,2017年8月正式运营。“好搭子”平台有“杭州麻将”、“东阳麻将”、“四副牌”等赌博功能。赌博人员以人民币1元(以下均为人民币)100粒的价格向平台购买虚拟道具“钻石”,后进入该平台消耗钻石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平台自动计算输赢,赌博人员通过微信红包、二维码转账或支付宝等结算赌资。2018年3月开始,张某丁为逃避打击,利用沈某某(已判决)的银行账户收取好搭子平台获利,并利用沈某某等人的支付宝发放代理分成。
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系东阳好搭子平台的代理,其与平台约定三七分成,后分成比例升至四成。被告人张某甲成为平台代理后,创建微信群,组织群内人员使用东阳好搭子平台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甲与平台共同获利90257.5元,其个人分得34251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某系东阳好搭子平台的代理,其与平台约定四六分成。被告人周某某成为平台代理后,创建微信群,组织群内人员使用东阳好搭子平台进行赌博。被告人周某某与平台共同获利46965元,其个人分得18786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徐某甲系东阳好搭子平台的代理,其与平台约定三七分成,后分成比例逐步升至四、五成。被告人徐某甲成为平台代理后,创建微信群,组织群内人员使用东阳好搭子平台进行赌博。被告人徐某甲与平台共同获利100876余元,其个人分得39235元。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何某甲系东阳好搭子平台的代理,其与平台约定三七分成,后分成比例逐步升至四成。被告人何某甲成为平台代理后,创建微信群,组织群内人员使用东阳好搭子平台进行赌博。被告人何某甲与平台共同获利171250元,其个人分得68493元。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乙系东阳好搭子平台的代理,其与平台约定三七分成,后分成比例逐步升至四成。被告人张某乙成为平台代理后,创建微信群,组织群内人员使用东阳好搭子平台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乙与平台共同获利206070余元,其个人分得75924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30日,被告人何某甲、张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34251元,被告人周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8786元,被告人徐某甲退出违法所得39235元,被告人何某甲退出违法所得68493元,被告人张某乙退出违法所得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执法暂扣票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戊、陈某某、郭某某、吴某甲、楼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徐某甲、何某甲、张某乙和同案犯张某丁、沈某某、徐某丙、徐某某、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徐某甲、何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徐某甲、何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平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红、周某某、徐某甲、何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红、周某某、徐某甲、何某甲、张某乙所犯之罪系共同犯罪,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被告人何某甲、张某乙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徐某甲、何某甲、张某乙已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检察官助理:吴冠杰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徐某甲、何某甲、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方式:张某甲红138********,周某某135********,徐某甲133********,何某甲152********,张某乙137********)。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一式1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