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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队**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1时许,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会所一间包房内,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在与被害人郭某某处理双方之间经济纠纷过程中,两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双侧鼻骨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5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何某某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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