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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44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

上述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3月起,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号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2020年5月14日21时20分许,公安机关对上址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并依法扣押赌具笔记本电脑1台、ipad1台及赌资人民币5000元、账本4本。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孙某某、刘某甲、张某乙、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相关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调取的户籍资料,扣押的涉案赌具、赌资及账本;3、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的供述及相关指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结伙,利用赌博网站账户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殷

检察官助理王璐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何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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