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位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位某某与张某甲(因病死亡)在辛集市**小区附近盗窃牌照为冀T*****号长安之星面包车一辆,后卖给辛集市一废品回收站,经鉴定该车价值3500元。
2、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位某某在辛集市**小区附近盗窃牌照为冀A*****号奇瑞QQ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6000元。
3、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位某某在辛集市**街附近盗窃牌照为冀A*****雪佛兰轿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9000元。
4、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位某某在辛集市**小区附近盗窃牌照为冀A*****雪佛兰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2300元。
5、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位某某在辛集市**小区附近盗窃牌照为冀A*****雪佛兰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0500元。
6、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位某某在深州市**小区附近盗窃牌照为冀T*****东风小康面包车,经鉴定价值5000元。
7、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位某某在深州市**小区附近盗窃牌照为冀T*****东风面包车一辆,经鉴定价值51300元。
8、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位某某在深州市**小区附近盗窃牌照为冀T*****奇瑞轿车,经鉴定价值5000元。
9、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位某某在深州市**附近盗窃牌照为冀T*****尼桑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000元。
10、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位某某在深州市**附近盗窃牌照为冀T*****雪佛兰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6800元。
11、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位某某在深州市**附近盗窃牌照为冀T*****奇瑞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500元。
12、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位某某在晋州市**区西盗窃牌照为冀A*****雪佛兰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47040元。
此外,2017年至2019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位某某还在辛集市、晋州市、深州市分别盗窃汽车牌照冀A*****、冀R*****、冀T*****三副,德州扒鸡120只,牛奶10余箱,被告人位某某还在辛集市**街盗窃车内现金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交待出同伙被告人位某某并带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找到位某某居住处,公安机关遂在位某某居住处查抄了相关赃物证据,之后,在此等候,将被告人位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指认现场照片;3、赃物照片;4、监控录像照片;5、被告人供述;6、价格认定结论书;7、作案工具照片;8、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位某某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位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位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四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