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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任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20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唐钢**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楼**楼**门**号,现住址唐山市开平区**乡**村。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30203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北**集团唐山分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里**楼**楼**门**号。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任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因会车事宜,与被害人赵某某产生矛盾。后出于报复目的,尾随被害人赵某某至其居住的唐山市路北区碧玉华府小区地下车库并多次蹲守。2018年10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车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碧玉华府小区地下车库,由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安全锤和钢锯对被害人赵某某及其妻徐某某的两辆车(冀B8****保时捷卡宴和冀B2****宝马X6)进行损毁,后二被告人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损毁车辆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9734元。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2018年12月29日,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唐山市开平区**乡**村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354****;被告人任某某现于唐山市路北区**道**里**楼**楼**门**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3298****;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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