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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代某某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和住所地为湖北省钟某某****大道******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某某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代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北省钟某某**大道**路**号,住所地湖北省钟某某**镇**台**巷**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某甲指使张某乙(已判刑)到钟某某郢中镇皇庄街道找陈某甲要账。2016 年1月28日10时许,张某乙邀约马某某(已判刑)等人开车到皇庄街道找陈某甲,在原皇庄油厂门前与陈某甲相遇,张某乙等人强行将陈某甲拖拽上车,对陈某甲进行辱骂、殴打、不准其接打电话,并将情况告知张某甲,张某甲指使张某乙等人将陈某甲带走要账。后张某乙等人强行将陈某甲带至郢中镇东方红宾馆二楼一房间内,并告知张某甲。张某甲随后到达宾馆房间,对陈某甲进行辱骂,同时交待张某乙务必让陈某甲还钱。在张某甲离开后,陈某甲还是说没有钱还,即遭到张某乙等人的殴打。当日17时许,张某甲电话告知张某乙陈某甲家人已报警,张某乙等人才将陈某甲放出。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19年4月29 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代某某为逼陈某甲还钱,在未经陈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到陈某甲位于钟某某**村**组**号的房屋处,强行更换门锁、进入屋内,准备登记、搬房内财物时,被警察阻

2、2019年5月9日上午,张某甲、代某某来到陈某甲位于钟某某**村**组**号房屋,使用已更换的门锁钥匙,将陈某甲家的房屋打开,进入房屋内,对房屋内的财物进行登记。

3、2019年5月12日下午,张某甲、代某某来到陈某甲位于钟某某**村**组**号房屋,使用已更换的门锁钥匙,将陈某甲家的房屋打开,进入房屋内,将房屋内财物装车欲搬走,被老百姓阻拦,警察到场后,方将财物放回。

2020年5月12日,钟某某公安局皇庄水陆派出所民警在钟某某莫愁大道原石油小区门口将张某甲抓获;被告人代某某在接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6月5日主动到钟某某公安局皇庄水陆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尤某甲、张某丙、尤某乙、凌某某、张某乙、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欧某某、田某某、崔某某、连某某、周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甲、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了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代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敏

检察官助理:刘江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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