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公寓**楼(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郑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从事出国签证业务,因部分“客户”资料不全,需要假的在职证明、营业执照、房产证等资料,张某某参与伪造营业执照、房产证等国家机关证件11份,参与伪造公司印章15枚,其中有1枚公司印章是张某某与被告人付某某共同伪造,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找到连云港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按照张某某提供的相关信息制作假的公司印章、营业执照、房产证,张某某再用于“包装”出国签证手续。张某某找李某某帮忙制作假的国家机关证件11份,假公司印章14枚。
(1伪造国家机关证件11份。包括假营业执照6份:江苏长河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雅洁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天瑞普康医药有限公司、宿迁枫华丽致酒店有限公司、宿迁旭恒化工有限公司、宿迁森淼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包括假房产证5本:宿迁市宿城区金色水岸12栋2单元502室、恒大华府17栋1单元1203室、中豪国际星城10栋1单元901室、华润景城一期09栋2单元602室、宿迁市宿某某中通名仕家园一期06栋2单元201室的房产证。
(2伪造假公司印章14枚:宿迁联盛化学有限公司、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江苏杰盛手套有限公司、宿迁市方正包装有限公司、宿迁苏河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宿迁市亚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宿迁市新动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宿迁市海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宿迁格林手套有限公司、宿迁天瑞普康医药有限公司、宿某某和万家超市、宿迁枫华丽致酒店有限公司的印章;
2.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为客户何某某办理英国签证,因同案关系人付某某熟悉英国签证办理的流程,张某某和付某某合作为何某某办理签证。二人约定由张某某负责制作虚假银行流水,由付某某制作虚假的在职证明等材料,付某某汇总材料之后,由张某某带领何某某去面签,获得的收益由二人平分。按照约定,付某某在网络上找他人制作了“福清登峰鞋业有限公司”印章,使用该印章制作了虚假的在职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张某某带领何某某到南京签证中心面签,但何某某被拒签,张某某和付某某没有向何某某收取费用。付某某将该印章邮寄给张某某保管。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被告人付某某系抓获归案,归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共同实施部分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二人在共同参与的部分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对共同参与的部分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部分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金鑫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公寓**楼的住处,电话:1595159****;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幢**单元**室的住处,电话:1771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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