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分别携带一把改装的射钉枪前往简阳市**乡***村**组一无名山坡打猎,在打猎过程中被民警现场挡获,并分别从张某某、万某某身上分别检查出疑似枪支一把及铁砂子、疑似子弹若干。经鉴定,该疑似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的供述,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非法持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德强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100页,散页材料7页,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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