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松烟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松烟镇他山南路251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同在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内经营文具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丁某某从都匀本地各烟草销售点少量多次购进香烟,张某某从遵义市湄潭县各烟草销售点少量多次购进香烟,两人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将购进的香烟用于文具店内销售。2019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该文具店内抓获被告人丁某某,查获尚未销售的香烟929.3条。经鉴定,被查获的香烟价值人民币140475元,均为真品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询问通知、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查扣卷烟来源统计表、移送案件材料、案件移送函及材料、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户籍信息、认罪认罚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伍家贵、屠忠文、唐金荣、田仁琼、汪春林、朱云虹、代洪容、李波、李加林、刘光季、肖明强、丁轩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艳玲
检察官助理: 赵丁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丁某某现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路**号,张某某联系电话137******92,丁某某联系电话18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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