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128号
被告人张某来,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72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2月26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来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黄色珠江牌,从泌阳县下碑寺街和丰饭店酒后护甲去,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下碑寺乡下碑寺街中间十字口路段时和张某党发生口角,张某党报警后张某来被下碑寺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8】408号鉴定:张某来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6.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18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来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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