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惠来县**镇***巷***号,因抢劫、运输毒品、非法拘禁嫌疑,于2018年8月1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拘禁罪,经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先后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拘禁罪
2017年2月8日,曾某鹏、张某弟、林某鹏、“阿彬”(均另案处理)在惠来县东陇镇达三圩高速公路涵洞,采用暴力手段,抢劫欧阳某某(另案处理)准备购买海洛因的毒资人民币约11万元、金项链一条、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曾某鹏等人采用胁迫手段,迫使欧阳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取走卡内人民币1,6500元。欧阳某某被抢劫后,遂找被告人张某某帮忙追回被抢财物。同月13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遂纠集张某平(已判决)、“包公”、一隆江籍男子(均另案处理)、欧阳某某驾驶汽车携带银色枪状物、电棍、手铐等器械到惠来县东陇镇达三圩鱼塘一厝仔找到张某弟。张某某等被告人用银色枪状物威胁张某弟,用电棍、铁锤对张某弟进行殴打,并用手铐将张某弟双手铐住,将张某弟押上小汽车,强行带到惠来县隆江镇鹅豆管区鹅豆村附近一个白色集装箱关押看管。在张某弟被关押期间,张某某、张某平等被告人多次殴打张某弟,并质问张某弟等人抢劫欧阳某某财物及曾某鹏的去向。至同月15日上午,因张某弟答应找到张某鹏,张某某等被告人才驾驶汽车载张某弟到惠来县东陇镇达三圩管区,将张某弟放走。
同年3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纠集张某平与“小强”、“小东”(均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寻找曾某鹏。在惠来县东陇镇东陇村碰到曾某鹏驾驶黑色本田小轿车。被告人张某某等被告人驾车追赶曾某鹏驾驶车辆,逼停该车。张某某等被告人遂下车持电棍将曾某鹏挟持至面包车上,强行载至某镇一铁皮小屋。在该屋内被告人张泽某某用手铐将曾某鹏反铐在座椅上,并质问曾某鹏、张某弟等人抢劫欧阳深波财物,要求曾某鹏返还抢劫财物。经双方协商,曾某鹏答应返还欧阳深波金项链、人民币30000元,并打电话给其妻子胡少贤,让胡少贤准备好金项链、人民币30000元。张某平驾驶蓝色女庄摩托车到曾某鹏惠来县东陇镇***管区曾某鹏家中取金项链、人民币3万元。当张某平驾驶摩托车到达曾某鹏家时,碰到张某弟。张某弟遂驾驶摩托车将张某平摩托车撞倒,张某平见状逃离现场。张某弟追赶,将张某平抓获,扭送惠来县东陇镇达三圩管区村委会,送交公安机关。当天7时左右,张某某等被告人见张某平没有回来,便将曾某鹏放回家。
2、运输毒品罪
2017年3月13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与林某武、李某权(均已判决)商议贩卖毒品,议定由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林某武、李某权带到广州市贩卖,李某权负责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林某武负责收回贩卖毒品赃款。随后,林某武驾驶黑色雷克萨斯小轿车载李某权从沈海高速公路隆江入口上高速公路往广州市,途经惠来县东陇镇达三圩村涵洞处,被告人张某某指使方某河(已起诉)遂从高速公路外面拿一黑色挎包从车窗交给李某权。林某武见李某权打开挎包,里面有二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随后,林某武与李某权交替驾驶小轿车携带甲基苯丙胺于次日早晨到广州市一步行街处。被告人林某武在车内等待,李某权携带装有甲基苯丙胺的黑色挎包下车贩卖,李某权返回时说卖不出去,但收了现金人民币19万元。林某武清点后将现金放在副驾驶座位前工具箱内。林某武、李某权遂于当天晚上驾驶汽车携带甲基苯丙胺返回惠来县。当天傍晚22时左右,林某武驾驶汽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出口收费处前弯道时,见出口收费处外面有公安民警设卡查车,便下车交由李某权驾驶。李某权驾驶汽车开出出口收费处时,被揭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民警拦住。被告人林某武打电话告诉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河出口收费处有警察查车,叫张、方驾驶汽车来载他。随后,被告人林某武乘检查民警不备的,乘坐被告人张某某、方某河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执勤民警见李某权神色慌张,遂将李某权及其驾驶的车辆控制后移交惠来县公安局东陇派出所审查。经检查,在该车的副驾驶座位前工具箱内查获现金人民币19,7930元,假人民币1,6200元;在该车驾驶座位椅子下查获一个黑色挎包,内有二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分别重555克及207.8克;在该车的副驾驶座位的一个挎包内查获一个充电宝外壳,内装有甲基苯丙胺可疑物3小包,分别重1.2克、1克、2.2克。经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2包,分别重555克及207.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62g/100g、 78.06g/100g;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3小包,分别重1.2克、1克、2. 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鉴定:上述查获的假币1,6200元为机制假人民币。上述二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其中一个封口袋口粘取物,经鉴定与被告人张某某STR分型一致。
3、抢劫罪
2018年1月22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案人张某文、林某彬(均已判决)、苏某佳、“阿招”及另一名男青年(均另案处理),商议以交易毒品为由,抢劫湖南人李某、刘某喜、唐某三人财物。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指使“阿招”通过微信与李某联系,确定李某等人位置。张某某等上述被告人遂驾驶汽车往深汕高速公路李某等人的位置。途中,被告人张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防弹衣和头盔分发给张某文、林某彬、苏某佳穿上,并拿一支仿“六四式”手枪给张某文,被告人张某某、苏某佳各持长枪。当李某等人驾车到深汕高速公路东陇路段路段时,被告人张某某指使林某彬驾车将李某等人汽车逼停在深汕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文、苏某佳持枪下车威吓李某等三人,张某文先朝天空开枪并将李某三人控制在车尾处进行殴打,被告人张某某、苏某佳从李某三人身上搜出苹果手机7PLUS1一部(价值人民币4300元)、苹果手机5S二部(价值人民币2900元),在李某驾驶的小车上搜出人民币25万元。抢劫后,张某文又朝天开一枪,迫使李某、刘某喜、唐某三人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3万元。
2018年8月18日21时左右,惠来县公安机关在惠来县隆江镇鹅豆管区将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并于次日在惠来县靖海镇黄某的鲍鱼场查获三支疑似枪形物。经揭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三支疑似枪形物,其中1号枪形物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不具有枪支性能;2号枪形物为自制枪形物不具有枪支性能;3号枪形物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有枪支性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法律,纠集他人非法运输毒品,数量大;持枪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四)、(七)、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焕元
2019年4月29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