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群众,无业。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榆阳区古塔乡赵庄村以过往车辆扰民为由,对拉泥桨大车进行拦截索要钱财。先后敲诈被害人王某600元,苏某某520元,耿某500元及一箱六年西凤酒,价值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的;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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