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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敏,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座**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敏于2020年9月23日下午,驾驶摩托车至普宁市**镇**村向西厝后“老爷宫”(神庙)处,趁无人之机,采取用铁丝伸进“功德箱”后勾取香油钱的手段,盗窃“老爷宫”香油钱人民币5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二、被告人张敏于2020年9月24日下午,驾驶摩托车再次来到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老爷宫”香油钱人民币8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三、被告人张敏于2020年9月25日下午,驾驶摩托车再次来到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老爷宫”香油钱人民币15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四、被告人张敏于2020年9月27日下午,驾驶摩托车再次来到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老爷宫”香油钱人民币15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五、被告人张敏于2020年10月1日下午,驾驶摩托车再次来到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手段,盗窃“老爷宫”香油钱人民币8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六、被告人张敏于2020年10月4日下午,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准备盗窃“老爷宫”香油钱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提取、扣押物品清单;2.户籍证明、破案经过;3.被害人黄金荣、黄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海敏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霞、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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