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7〕31号
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7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址:泌阳县**镇**村委**。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日凌晨,在泌阳县**镇**村委**庄,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窜至柯某某家门口,因琐事找柯某某报复未果,发现柯某某轿车停放在其家门口,张某、张某某等人采取用打汽筒、棍棒、石块等工具随意打砸,将柯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长城C50黑色轿车砸毁。经泌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确定被损毁豫Q*****长城C50轿车部件的价格为人民币6715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 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太
程新青
2017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