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00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住铜川市****街道办*村**号,2020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3月6日,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印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印台区检察院于2020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2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马某甲在吃饭期间因言语不和产生纠纷,马某甲将桌子掀翻导致张某被烫伤,张某住院治疗后将马某甲起诉至印台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马某甲需赔偿张某3.7万余元,但马某甲未予赔付,张某因此事心生怨恨。
2020年1月31日下午17时许,家住铜川市印台区楼子村后齐组的马某乙邀请张某、马某甲等人到其家中吃饭、喝酒。当晚22时许,张某、马某甲与赵某离开马某乙家中,三人行至离马某乙家向东100米左右的苹果园附近时,张某向马某甲询问赔偿一事,双方因言语不合,张某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单刃折叠刀朝马某甲胸、腹等部位捅刺多下,致马某甲受伤倒地。赵某上前阻拦未果,后赵某用脚将张某踢开。张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称有人受刀伤,与此同时马某丙、赵某、孙某驾车将马某乙送往铜川市妇幼保健院进行抢救。张某让王某将其送往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印台派出所投案,马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甲系被他人用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刀子捅刺全身多处致胸壁穿透创、心脏破裂、肺脏破裂造成大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多次捅刺他人要害部位,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杜晓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5.换押证壹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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