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11241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与住所地均为道县**镇**村**组。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与朋友成某甲等人在道县派对屋酒吧玩耍时与隔壁卡座的顾客发生身体碰撞,双方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张某随手拿起桌上的一个啤酒瓶砸向被害人熊某甲的鼻梁处,致其当场受伤出血。经司法鉴定,熊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道县**酒吧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2月27日其家属赔偿被害人能青保医药费等费用共计4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资料、谅解书和收条等;2.被害人熊某的陈述;3.证人熊某乙、成某乙、李某等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酒吧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叙华
检察官助理:罗丽娟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及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