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在新野县歪子街信用社路口为琐事和被害人乔*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撕打,期间,被告人张*将乔*右手部、面部打伤。经鉴定,乔*右手部损伤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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