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分局峡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9时20分许,在郑州市上街区********建筑工地西门口附近,被告人张某和孙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被告人张某用菜刀将孙某某右手大拇指、中指砍伤,孙某某用匕首将张某左手中指、左肩膀和右腿捅伤。后经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某的右手拇指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提取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见证人信息及证明、物证指认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诊断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丛某某、谌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讯问被告人张某的同步录音录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永军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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