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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收买、非法提供信息卡信息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20年10月29日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日被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在王某甲(另案处理)处得知其在收买银行卡,每套银行卡1000元,一套银行卡含银行卡、绑定银行卡的u盾、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且银行卡是四大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一类卡,当日转账额度50万以上。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因没有钱用,便联系王某乙、何某某办理银行卡,其分别给1000元、500元收买,二人同意。后王某乙、何某某分别办理了一套工商银行卡卖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又转卖给王某甲并从中获利1500元。期间,被告人张某明知李某某银行卡系王某甲收买用于转卖上家,其帮助王某甲从李某某处收取并转交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明细、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何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王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他人信用卡及绑定的U盾、电话卡等信息资料,并非法提供给他人,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银行卡数量2张,同时其明知王某甲收买李某某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转卖他人,而帮助收取,涉及银行卡数量1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其主动联系公安民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收买李某某信用卡信息中,其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喻玺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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