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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一微信名为“美猴王”的同案人(另案处理),于2020年5月份开始,建立赌博微信群及在微信群中发布赌博网络链接,后拉赌客进微信群为微信好友,引导赌客通过点击群内的赌博网络链接进入“碣石暗宝”平台,后通过投注积分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俗称抽水)。其中,“美猴王”负责统计、赌资结算、发送赌博网络链接在群内供赌客参赌等,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拉赌客到群参赌。至被查获,被告人张某某牟利约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线索移交函、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参赌人员微信账号截图及张某某本人使用的微信截图、户籍证明;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 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弟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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