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张某展,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街道乡**村**楼**号,住揭西县河婆街道商业城*****房。无前科。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辉,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汉族,大学本科,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住揭西县**街道**路**号。无前科。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20年6月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金,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住揭西县**街道**。无前科。于2020年6月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廖某辉、黄某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揭西县河婆街道辖区内多次盗走他人电动车及摩托车,并将盗得的赃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钱出售给被告人廖某辉、黄某金。被告人廖某辉、黄某金向张某某多次低价收购赃车后又进行转售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一、2020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揭西县河婆街道商业城*巷****门前将被害人何某停放的一辆豪迈女装摩托车偷走,得手后,将赃车以人民币21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廖某辉,之后,被告人廖某辉将赃车以人民币245元的价格转售给一名外号叫“河南佬”的男子。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二、2020年4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揭西县河婆街道商业城****巷一出租屋一楼车库将被害人张某鹏停放的一辆灰色台铃牌48V电动车偷走,得手后,将赃车以人民币21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廖某辉,之后,被告人廖某辉将赃车以人民币245元的价格转售给一名外号叫“河南佬”的男子。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三、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揭西县河婆街道商业城*巷**快递一楼车库将被害人彭某园停放的一辆蓝色德玲牌125CC女装摩托车偷走,得手后,将赃车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黄某金,之后,被告人黄某金将赃车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转售给一名外号叫“老肥”的男子。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四、2020年5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揭西县河婆街道**市场***巷***店后巷将被害人张某坤停放的一辆红色本田牌125CC摩托车偷走,得手后,将赃车以人民币21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廖某辉,之后,被告人廖某辉将赃车以人民币245元的价格转售给一名外号叫“河南佬”的男子。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五、2020年5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揭西县**居委***路**号后巷将被害人张某强停放的一辆深蓝色豪迈牌125CC女装摩托车偷走,得手后,将赃车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黄某金,之后,被告人黄某金将赃车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转售给一名外号叫“老肥”的男子。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六、2020年5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揭西县河婆街道**居委商业城****号后门将被害人张某考停放的一辆红色珠峰牌125CC男装太子摩托车偷走,得手后,将赃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廖某辉,之后,被告人廖某辉将赃车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转售给一名外号叫“河南佬”的男子。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七、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揭西县河婆街道****巷* 号门前将被害人刘某贝停放的一辆红色豪爵牌125CC男装摩托车偷走,得手后,将赃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廖某辉,之后,被告人廖某辉将赃车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转售给一名外号叫“河南佬”的男子。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八、2020年5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揭西县河婆街道**居委**巷**号西侧巷道内将被害人巫某超停放的一辆豪爵牌女装喜之星100CC女装摩托车偷走,得手后,将赃车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黄某金,之后,被告人黄某金将赃车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转售给一名外号叫“老李”的男子。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金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巫某超、彭某园、张某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廖某辉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何某、张某鹏、张某坤、张某考、刘某贝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盗窃作案8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廖某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黄某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地点照片、交易赃车地点照片,涉案车辆被盗地点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人员档案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制作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证明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巫某超、彭某园、张某强、何某、张某鹏、张某坤、张某考、刘某贝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某、廖某辉、黄某金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张某某、廖某辉、黄某金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涉案光盘1个(含被害人张某坤、巫某超摩托车被盗案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廖某辉、黄某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辉、黄某金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某某
检察官助理:郭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廖某辉、黄某金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涉案光盘1个,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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