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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寻衅)(公开版)_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刑检刑诉〔2018〕1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1********,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乡**村人,捕前住本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2月7日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刘某某所经营的**店吃饭后,双方因结账事宜发生纠纷,期间张某某踢打代某肚子一脚,后被人拉开。约半小时后,被告人张某某返回该店,用砖头等物将**店窗户的中空玻璃、卷闸、摄像头、瓷砖、大门等砸坏,并将刘某某停放在院内的北汽威旺面包车前挡风玻璃、副驾驶玻璃打烂,对车身进行击打,将院内不锈钢门等物砸坏。经原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物品价值为5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18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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