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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张某(别名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35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和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坊镇**村**号。2017年10月18日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5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1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1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天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长汀县童坊镇无故殴打他人、滋扰、纠缠、辱骂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损毁公私财物、以拦堵等方式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严重影响机关、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秩序。具体是:

1、201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赖某甲、赖某乙等人在童坊村赖屋村赖某丙的店里喝茶、娱乐,被告人张某忽然冲入店内,无故辱骂店内人员并殴打赖某甲和赖某乙。

2、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以童坊林业站未满足其申领5000株苗木为由,多次到童坊镇林业站以撞门、辱骂等方式,迫使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开门接待,随后纠缠、威胁接待人员,其中二次还损毁童坊林业站的铁门和监控摄像头,严重影响童坊林业站的正常工作秩序。

3、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经常以举报为由,经常不分昼夜打电话到童坊党政办公室,滋扰、威胁、辱骂童坊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甚至到童坊镇政府党政领导办公室吵闹,严重影响童坊镇政府的工作秩序。

4、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二次在夜间到童坊镇回龙寺,辱骂、语言追逐回龙寺主持,致使回龙寺主持不堪忍受只好离开。

5、2017年,被告人张某以需重新做祖坟为由滋扰赖某庚、张某丙夫妇,并先后损毁赖某庚、张某丙家新旧房子的大门以及张某丙诊所的大门。

6、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以赖某壬的砂场占用童坊镇赖屋村朱乾组的用地为由,二十余次无故到赖某壬的恒星河砂场,以“拦、堵”等方式不让砂场工作人员或载货司机装御砂石,另外还损毁砂场宿舍大门一次,严重影响砂场的正常经营。

7、2019年2月3日下午,童坊镇在童坊中心小学球场举办第二届“肃毒杯”蓝球比赛,被告人张某不顾球场上正在进行比赛和他人劝说进入球场称要打球,后被童坊派出所工作人员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收据、转让合同书、营业执照、专用收款单据、情况报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相关照片、山场权属证明相关材料、通话清单明细、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表、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修某某、伍某某、李某某、丘某甲、吴某甲、童某甲、兰某某、吴某乙、张某甲、阙某某、吴某丙、张某乙、赖某丁、范某某、丘某乙、刘某某、陈某甲、林某某、吴某丁、王某某、赖某戊、赖某己、赖某庚、张某丙、赖某辛、赖某壬、陈某乙、蔡某某、张某丁、黄某某、张某戊、曾某某、童某乙、赖某癸、吴某戊、邓某某、马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张某己、陈某丙、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频及相关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长汀县童坊镇无故殴打他人、滋扰、纠缠、辱骂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损毁公私财物、以拦堵等方式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严重影响机关、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瑞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伍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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