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男,曾用名:张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幢*单元***室,天水市**馆职工,中共党员,无前科。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2020年4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曰4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无故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天水市秦州区**路**牛肉面馆门前的车牌号为甘EJ****号的丰田汉兰达轿车的右侧反光镜损坏,并站在车顶将该车天窗损坏,后张某还在*牛肉面馆店员劝阻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将店内玻璃菜柜砸坏。经鉴定:丰田汉兰达轿车市场维修价格为113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20年5月6日
附:1.案卷二册;
2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