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张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区**乡**村**组**号,务工。因吸毒,于20**年**月**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年**月**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年*月*日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年*月**日批准,于同日被**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邀集钟*(另案处理)一起吸食冰毒,由钟*提供600元作为毒资,两人到赣州市**区****小区*栋*单元徐*(已死亡)家楼下和徐*交易购得一个冰毒后,张某通过微信联系谢*珍在赣州市**区**公寓*座****酒店开了***房,随后张某、钟*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
2.20**年*月**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到赣州市**区****小区*栋*单元徐*家楼下和徐*交易购得一个冰毒后,张某通过微信联系谢*珍在赣州市**区**公寓*座****酒店开了***房,随后邀集了邹*(另案处理)、徐**(另案处理)、钟*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
3.20**年*月*日晚上至*日凌晨期间,被告人张某在赣州市**区***小区后门道路旁和谢*文(另案处理)交易购得一个冰毒后,张某通过微信联系谢*珍在赣州市**区**公寓*座****酒店开了****房,随后邀集了邹*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
4.20**年**月**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邀集钟*一起吸食冰毒,由钟*提供500元作为毒资,张某联系张*新(另案处理)将一个冰毒送至其租住在赣州市**区***附近的**公寓*号楼***房,随后张某和钟*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
被告人张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钟*、徐**、邹*、谢*珍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邝宏伟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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