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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30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7月18日转社区康复;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2018年6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恢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因吸食毒品,2020年7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官黎坪办事处辖区内的桂花园小区其办理入住的民宿房间8栋1***号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胡某某、丁某三人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锡纸一副;吸食毒品使用的“壶”一个

2.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收证据清单、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张某某、胡某某、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方位图、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琦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羁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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